日前,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提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等级标准,需要长期照护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保险”待遇。通过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划拨等途径按年度筹资。个人缴费部分,每年初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转或每年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保险”保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护理等。保障可选择入住照护服务机构或居家接受照护服务机构照护服务等方式享受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依据服务形式、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按规定基金支付。
《意见》明确,参照现行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家庭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纳入照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基金筹资、结算支付、协议管理、服务监督等经办管理事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评估机构、照护服务机构的互联互通,失能评估、照护服务、基金结算、经办管理、服务监管全程信息化管理。保障对象凭本人社保卡接受机构照护服务的,照护费用中应由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经办机构与照护服务机构结算。加强基金筹集、失能评估、结算支付、机构管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完善投诉举报、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防范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意见》要求,建立市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卫生健康、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开发等部门以及残联、总工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扶持培育照护服务市场,鼓励商业保险等机构开发商业照护保险产品,依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培养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化照护队伍,建立完善照护人员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引导保障对象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照护服务,鼓励机构照护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为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