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4-10-31 16:0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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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医疗政策的改革和国家普惠政策的落地,定点零售药店数量持续增多,给广大群众就医买药带来了便利,同时在缓解医院压力、方便群众看病、问诊买药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受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诸多零售药店在营销方式、药品价格等方面处于混乱状态,经常出现同种药品在不同药店价格不一情况,且普遍存在药价虚高现象,这就给长期服药病患造成沉重负担,该问题一直被人们所诟病。

当前,“病有所医”已成为政府对百姓的郑重承诺,而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又是医保服务的宗旨。因此,加强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监管是医保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当前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药价风险、运行管理等情况,笔者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调查研究结果梳理如下:

目前盐城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概况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盐城市医保定点药店共计2500多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盐城定点零售药店已广泛覆盖城乡各级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购药服务。初步调查显示,凡挂医保药店标牌的定点药店,其营业额均高于同级药店,因此医保定点药店数量呈稳步增长趋势。定点零售药店的推行,极大方便了政府对药品市场经营状况、价格动态的监管。部分医保定点药店还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名医坐堂、诊病验方,这样既方便了持卡群众购药,又增加了处方外配购药的安全系数,有效促进了药品销售市场竞争,推动了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赢得群众的认可和赞誉。

对定点零售药店实施价格监管已成必然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实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职工就医、购药需要,扩大职工就医时的选择权利,打破医药不分、以药养医的垄断局面。在医疗机构和药店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药品质量和改善服务态度,引导患者合理诊治、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然而,由于监管制度不够完善、措施不得力,导致运行中出现损害参保人利益的行为和价格纠纷发生,群众对此反应较为强烈。因此,对其价格行为实施有效监管不仅必要且刻不容缓。

2024年以来,盐城市医保部门主动作为、积极探索,针对同品规药品在不同定点医药机构价格差距较大的现象,发挥大数据赋能优势,今年6月1日正式上线“药价结算预警”系统,督促定点医药机构规范经营,让广大群众享受质优价廉的医药服务。据初步统计,截至7月底,该系统共发出价格预警提示信息40315条,医保药品结算费用同比减少380多万。

由此可见,对定点零售药店实施价格监管已成必然。然而集采背景下药店与医院之间存在的“双轨价格体系”,使得医疗机构内的药品遵循集中采购或统一采购价,价格相对较低。相比之下,药店在监管范围内享有自主定价权,导致价格随供需关系、原料成本及中间环节变动而波动。今年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明确提出“鼓励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加集采”,这一政策导向预示着未来零售药店也可能享受到更多集采带来的价格优惠,有助于减少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变相哄抬药价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实施价格监管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医保定点药店的增加和市场药品的多渠道经营,即便同规格型号的药品价格也存在较大悬殊,有些医保药店为了生存和发展,常搞一些促销活动,由于措施不力而时常引发药品价格纠纷。

一是价格监管在医保定点药店显得较为薄弱。《盐城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载明:“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伪造、编造、隐匿、涂改、销毁医生处方或进销存数据、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情形,一经查实,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不低于1个月并取消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资格。”而对价格违纪行为却没有具体的约定责任,价格违纪在药品经营中显得微不足道,不足以让经营者畏惧,不会影响经营者定点药店的经营许可。

二是经营者对药品明码标价的规范性认识不够。近年来,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检查中发现,一些经营者对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知之甚少,或者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主动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忽略了执行国家定价目录药品最高零售价的限价规定,而是执行统一差率。在明码标价时,只标药名和价格,漏标产地和规格,给消费者造成错觉,产生了大量的价格纠纷。药品价格调整时,也未及时变动标价,造成一种药品两种价格。

三是监管中缺乏“部门联动、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在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监管规定中,工商、质检、药监部门都有对违规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权利,唯独价格管理部门没有直接强制手段。按规定在对违法经营者实施经济处罚时,如若不从,只能等被处罚对象申请复议期限界满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经价格主管部门案审会研究后报工商部门暂停营业。这不仅需要一个较长的时程,而且能否达到目的也存在着极不确定性。医保部门对价格违法经营者缺少应有的威慑力,使经营者对遵守价格政策的重要性和经营中违规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足够认识,无太多危机感,更不会担心价格政策执行不到位危及其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四是参差不齐的价格定价机制导致药品价格混乱。我国药品定价存在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及统一零售价等多种方式,缺乏统一的定价规范和标准。定点药店药品进货中间环节较多,从医药生产企业到批发商再到零售商,药品在每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加价,最终导致价格居高不下,从而削弱了普通人购买药品的能力。同时,药品价格监管的缺失,也导致了信息不对称情况。诸如相同药品在不同药店间价格落差较大、同一种药品名称下存在多个不同的品牌、相同药品在不同时段价格波动大等,都使得老百姓很难了解到准确的价格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价格歧视成为可能,普通民众难以享受到药品价格的公平性。

定点零售药店实施价格监管的对策

一是医疗保险机构应加大对定点药店经营者的政策宣传引导,让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在与定点药店签订协议时,应强调价格违纪行为的责任后果,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增强经营者的价格自律意识,让其以服务群众为中心,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是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药品零售市场的经营现状进行摸底调研,对于销量大、老百姓常用的药品,由政府相关部门核定合理的销售价格区间,并建立有效的监管手段。同时对出厂、批发流通环节的价格进行监管和制约,压缩中间环节不合理空间,切实降低药品零售价。

三是要切实把好医保定点药店价格审查关,检查人员要实地查看明码标价及价格执行情况,杜绝把不遵守价格政策的经营者纳入医保定点药店行列。对确有价格违纪行为的经营者,要及时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视其情节严重情况,建议暂缓或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对一味追求利益、进药渠道不明和售卖假药、不合格药品的商家,必须严肃查处或关停经营许可。

四是价格监管必须常态化,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定点药店的后续价格监管,开展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不断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防止经营者在取得定点药店资格后放松价格管理,因此各部门要保持紧密合作、齐抓共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快与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药品价格和交易数据采集报告制度,掌握药品真实交易价格数据,形成监测监管合力,促进药品市场价格透明稳定合理。

五是建立价格供应异常变动监测预警机制,及时预警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托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完善药品供应和采购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价格、采购数量、配送率等出现异常变动的,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妥善应对。监测和应对情况要定期报送医疗保障部门,充分发挥大数据赋能优势,强化定点药店药价治理工作。

六是加强经营者诚信管理培训,要定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对经营者的诚信情况考评打分,争创信誉药店、良心药店。充分发挥“12358”投诉举报电话作用,及时发现价格违法线索,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倡导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政府对老百姓“病有所医”的承诺落到实处。

结论: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定点零售药店的价格监管力度,对销售价格异常、过高加价的药店,务必要采取函询、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予以监管,严厉打击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垄断价格、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拓宽监管范围、统一执法裁量、强化行业管理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及患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购药需求和守护医改惠民成果。(作者系盐城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检测管理中心 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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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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